徵地補償已發土地不用了能退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徵地補償已發土地不用了能退嗎?

一、徵地補償已發土地不用了能退嗎?

不能,一般政府個人只是暫時的徵用,在補償的時候政府是有計劃地,退換土地的時候不會涉及到讓民眾歸還補償的問題的。

一般來説徵地補償可以採取徵您這塊地,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供建設使用。可以在別處給劃一塊供建設居住或者補貨幣去城鎮購房或分房。如果是徵收這一片地,僅使用一段期限後再還,那這個就只是徵用,不改變所在土地的性質。

徵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機關無權批准,否則屬於違法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准文件中的“徵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於補償違法;徵地要在徵地範圍內對徵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徵地户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於程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徵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等到徵地補償款發放到了民眾手中以後,民眾可以根據自身的安排來使用這筆經費,政府如果有計劃把土地還給民眾的話,那麼當時在補償的時候就不是按照徵地補償的標準進行的,暫時性的徵用跟永久性的徵收的補償肯定不一樣。

二、徵地補償費如何發放?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我國的行政機關如果是想要徵收公民的房屋或者是土地的,此時是要經過合法的審批程序的,也就是説,只有在得到合法的審批之後,行政機關才是可以實施拆遷等行為的,如果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徵收等行為不合法的,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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