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違建房騙補償被判刑10年 - 徵收補償不能要錢不要“命”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8W

瀋陽于洪區一名市民聽説父親所在的村要拆遷,就在父親家院裏建了一套房屋,從而騙取了五套回遷房。

蓋違建房騙補償被判刑10年!徵收補償不能要錢不要“命”!

案發後,這名市民雖然將五套回遷房返還,但因涉嫌詐騙還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拆遷補償協議,高某詐騙金額達210萬餘元。

2017年4月,于洪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對此判決,高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高某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雖有自動退繳等情節,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並無不當。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疑,這是一則比較“嚇人”的新聞,違建房的補償爭議,怎麼會演變成被拆遷人的刑事責任呢?對此,在明律師做如下解讀為廣大被徵收人敲下警鐘:

其一,單純的搶建違建房,無法獲得補償,但並不會構成詐騙罪。

根據瀋陽晚報的報道,本案中高某有兩個行為,一是在得知即將拆遷時搶建房屋(違建);二是在商談拆遷補償協議時出示偽造的房產證以求獲取與有證房屋同等標準的補償。

單獨前面那個搶建行為,並不能構成詐騙罪。

因為搶建行為並不會導致徵收方陷入認識錯誤進而處分補償款,這裏面涉及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問題。

具體的不分析了,被徵收人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導致高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原因,是其偽造房產證意圖獲取有證房屋補償的行為。

實踐中單純的搶建搶種雖也屬違法,但並不會導致詐騙罪的嚴重後果。

本案中高某的行為屬於錯上加錯,由於詐騙罪的量刑是根據詐騙所得確定的,而徵收項目中補償數額往往動輒上百萬,那麼其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重刑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二,違建未必不補。

報道中指出,“按照拆遷補償方案,對於沒有房證的房屋,拆遷時按每平方米給予300元補償;對於有證房,按1:2比例補償,即村民原住宅面積是1平方米,回遷安置2平方米……”這再次以實例説明了在明律師反覆強調的那個重要問題——違建未必不補,無證房未必是違建。

從另一個角度説,有證房在面臨徵收補償時的結果通常優於無證房,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律師會反覆強調房屋、土地確權的重要性。

其三,徵收補償,不能只要錢不要“命”!

隨着徵收項目在全國範圍內的鋪開,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對“拆遷暴富”抱有幻想,甚至開始不擇手段地牟取徵收補償利益。

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通過鑽法律空子甚至徹頭徹尾的違法行徑來牟取本不屬於自己的徵收補償,是應當予以譴責的行為,更為法律所不容。

徵收維權律師的是幫助被徵收人維權的律師,但在面對諸如搶建搶種、偽造產權證騙補之類的行為時,是絕對不會為這類被徵收人提供任何法律服務的。

須知,徵收補償是公共利益對私人權益遭受侵害時的補償,騙補行為本身即是對公共利益的肆意侵害。

這樣變了味兒的謀求補償,是不會得到任何支持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目前個別被徵收人攫取徵收利益的野心呈現出膨脹之勢,總是意圖通過博弈獲取其內心認定的“最高額補償”,甚至坦言要將自己子女那輩子“補”出來才算滿意。

事實是,抱着這樣的心態,徵收維權的效果不會好。

這類朋友還是需要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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