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的執法主體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一、強制拆遷的執法主體有哪些

強制拆遷的執法主體有哪些?

“強制拆遷的執法主體是人民法院及有關執法部門。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強制拆遷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全國人代會常委會修改後已於2007年8月30日由胡錦濤主席第七十二號令公佈施行。這也是法律規定,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因此從時間點上講。《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失效時間,應當是胡錦濤主席令第七十二號令的公佈施行的時間,2007年8月30日。國務院於2001年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因與新公佈施行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不一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法律規定(如: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一條)因而失效,這已是非常明確地被廢止了,應該停止執行了。在全國人代會公報上公佈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國人民公佈施行了。

隨着<民法典>的實施,在拆遷計劃的過程中,將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慮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到萬不得已時,是不能強制拆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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