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徵地不合法強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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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徵地不合法強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徵地不合法強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沒有關於徵地不合法強拆的相關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徵地強拆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三、徵地申請強拆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五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並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鑑定,並以鑑定後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鑑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目前為止,最高法只規定了徵地時申請法院作出強拆行政裁決的相關司法解釋,但沒有規定徵地時房屋被違法強拆的處理方式。因為徵地時強拆的表現形式很多,造成的後果也不一樣,所以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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