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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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無效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商標無效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註冊商標具有下列七種情形,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於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權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①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未註冊馳名商標的;

②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註冊馳名商標的;

③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業務關係搶注未註冊商標;搶注被代理人的商標的;

④違反《商標法》規定,商標含有虛假地理標誌的;

⑤違反《商標法》規定,與在先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⑥違反《商標法》規定,違反以先使用為補充的先申請原則;

⑦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在先權利;以不正當手段搶注知名未註冊商標。

二、商標無效的法律後果

1.商標權的消滅具有溯及力。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對已經執行或者履行的判決、決定、合同原則上無溯及力。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例外:如果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3.1年的過度期。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自宣告無效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商標是否無效,應當經過註冊商標管理部門的認定後才可以認定。公民發現商標權被侵犯後,應當立即報警,並提供相關商標侵權的證明,經過商品管理部門的認定後,作出商標是否無效的決定。有關商標無效的法定事由在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嚴格對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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