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醫藥商標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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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醫藥商標使用範圍

為了正確地貫徹執行《商標法》和《藥品管理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生產和銷售企業的正當利益,現就藥品使用註冊商標的若干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核定醫藥商標使用範圍

註冊商標應當印製在藥品包裝容器或標籤的顯著位置上,“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應當印製在商標附近。

藥品包裝容器或標籤過小不便印製商標和標明註冊標記的,必須在其較大的包裝容器或標籤上印製商標並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

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藥品,指人用的中成藥(包括藥酒)、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對生產、經銷本通知中新列入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藥品的企業,自接本通知後,必須在新列入的藥品上使用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如果其商標未經註冊,必須立即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手續;其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從實際出發,給予臨時過渡時限。

該時限不得超過1986年12月31日。對本通知發佈以前購進入庫的沒有使用註冊商標或沒有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的新列入的藥品,尚未銷完用完的,允許銷完、用完為止。

二、醫藥商標的規定

1983年4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衞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83)工商87號《關於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幾個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自1984年8月1日起,藥品在市場上銷售必須使用註冊商標。違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1985年5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85)工商標字第6號《關於藥品必須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的函》規定,自1985年7月1日起,企業在使用註冊商標時,必須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即○注或○R)。違者,禁止在市場上銷售。

為避免造成經濟損失,保證人民用藥,對1984年8月1日以前購進入庫的符合藥政管理規定的沒有使用註冊商標的藥品,以及1985年7月1日以前購進入庫的符合藥政管理規定的沒有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的藥品,尚未銷完用完的,允許繼續銷售、使用,銷完、用完為止。各地要加強對這些藥品的管理。

三、醫藥商標的核定

生產、經銷藥品的企業,均可以申請商標註冊。申請時應當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發給的《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企業在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藥品範圍內新增加的品種,允許使用該註冊商標,但必須將每種藥品的名稱、生產批准號連同所使用的商標名稱、註冊證號分別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企業所在地區省、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在地區省、縣兩級衞生廳(局)、醫藥管理局(總公司)備案。超出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藥品範圍新增加的品種,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商標。

四、醫藥商標的藥品管理法

鑑於《藥品管理法》對進口藥品已有嚴格的管理規定,因此,進口藥品不要求必須使用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但是,進口藥品不得侵犯在我國註冊的商標的專用權。

進口藥品分裝出售時,必須在其説明書或包裝上註明原商標或使用分裝企業的註冊商標。否則,禁止在市場上銷售。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發佈的文件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通過上面的知識我們知道現在國家為了避免大家造成經濟損失,保證人民用藥,對1984年8月1日以前購進入庫的符合藥政管理規定的沒有使用註冊商標的藥品都採取用完為止的決定,就表示國家對這個醫藥商標的重視性,還想知道更多關於核定醫藥商標使用範圍的知識請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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