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搶注我們的不同類商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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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商搶注我們的不同類商標合法嗎

代理商搶注我們的不同類商標合法嗎

為了打擊不良代理機構囤積、搶注商標的行為,2013年新商標法增加了第19條第4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明確禁止了代理機構在代理服務以外的商品及服務上直接申請註冊商標。然而,這個規定其實非常容易繞開。不良代理機構只需要另外投資設立一個廣告公司、諮詢公司之類的主體,專門進行商標搶注即可。

二、代理商搶注商標的手法

1、私自注冊客户商標,並讓客户高價買回;

2、在瞭解企業商標急需獲得核准的時候,提出異議申請要挾企業給“過路費”;

3、偽造虛假的行政機關通知文件,通知客户進行“反搶注申請”、“網絡商標註冊”等,實際是讓客户掏錢申請沒有使用價值的商標或購買域名;

4、偽造商標局的受理通知書、商標證、駁回通知書騙取代理費。

三、如何判斷商標註冊是不是正常的

1、“一年後才告訴我這個商標被註冊了”這種情況是完全可能的。

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這裏的9個月是不包括各種郵寄時間、公告通知以及補正時間的。所以一個商標經過將近一年的時間,才收到商標局的審查決定是完全有可能的。

2、商標數據庫存在空白期,在申請時代理機構確實無法斷定有無他人申請在先。

商標局從收到商標申請,到將商標申請信息錄入數據庫並公告出來需要一定的時間。在這一段的時間中,可能存在一些商標已經提交了申請,但在系統中還無法查詢到。這一段時間我們就叫做“空白期”。

所以説,在代理機構幫你查詢商標是否能夠註冊時,對於處於空白期的在先商標是無法進行核實的。一些代理機構(比如我們所)在幫客户提交申請後會進行空白期複查,以便提前判斷成功率並幫助客户考慮複審或重新註冊。而你的代理機構可能沒有做這個工作,所以才會在一年後商標真正被駁回時才告知你們有人搶先。這種情況只能説是不嚴謹,但並不是搶注。

3、商標的近似判斷是存在主觀性的。

關於兩個商標是不是近似、在視覺上像不像、可不可能造成混淆每個人的判斷都可能會有差異。甚至商標局內部在審查時也常常出現不同的意見。因此,可能兩個商標在申請時你的代理機構認為不近似,但商標局審查時作出的判斷與你的代理機構不同。對於這種存在一定爭議的商標,是可能通過駁回複審(估計就是你説的“申訴”)爭取獲得註冊的。

綜上所述,由代理操作註冊商標是現在企業經常採取的方式,但是代理商標註冊有些公司會採用一些手段進行註冊不同類的商標讓企業購買以謀取暴利,這樣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對於這種行為的懲罰措施還不完備,因此企業在選擇代理的時候一定要多加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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