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相似度標準如何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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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相似度標準如何進行界定?

一、著作權相似度標準如何進行界定?

從著作權的相關法律規定角度看,判斷作品是否屬於法律上的雷同或高度相似,需要先後從以下兩個步驟展開:

1、原告當事人提出的被侵權內容是否屬於表達。根據著作權法“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如果被訴內容乃抽象的思想,則不屬於作品範疇,亦無需比對是否構成雷同或相似;

2、雷同或高度相似之處是否構成作品的獨創性部分。如果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僅為一般事實或信息,也不能視為《著作權法》上的高度相似。

認定高度相似商品有一個標準,但並沒有一個具體的範圍,還得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是否是類似商品。

1、商標外觀。

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

2、商標讀音。

從人們的聽覺出發,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

3、商標含義。

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並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

二、知識產權中作品的構成要件怎麼認定?

根據該條規定,作品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構成要件:

1、限定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

2、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

3、應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

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作品,各方對所屬領域並無太大爭議,多集中在作品的獨創性和能否以有形形式複製的認定上。如最高法認為:“只有具備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權法給予保護的作品。”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綜上所述,從司法實踐中進行判斷作品是否存在侵權,需要判斷作品本身是否屬於高度相似,需要先後從思想表達的相似性,作品的獨創性上面兩個步驟展開,如果作品是完全單獨的,不管它們是否相似,在多大程度上相似,它們都受到著作權定律的保護,著作權法則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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