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讓與永久性獨佔許可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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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轉讓與永久性獨佔許可的區別有哪些?

著作權轉讓與永久性獨佔許可的區別有哪些

1、著作權的轉讓,受讓人獲得的是所有權;在著作權許可使用中,使用者獲得的使用權。

2、著作權轉讓後,受讓人不僅可以自已使用作品,也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再轉讓給他人或再許可他人使用;而在許可使用中,使用者只能自已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不能將所獲得的使用權再轉讓,在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也不能再許可他人使用。

3、著作權轉讓時,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是買賣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時,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是許可使用合同。兩種合同的性質不同。

4、著作權轉讓時,著作權人不能把財產權利的全部或某一項具體的權利分成不同時間階段、不同的地域出售給不同的人。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可以從時間和地域上對所授權的行使進行限制。

二、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著作權的轉讓和永久性獨佔許可的區別很大,一般在簽訂著作權許可合同的時候,許可的時間是由雙方自行約定的,像是這種永久性獨佔許可的情形,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在作品受法律保護的期限內,也可以由被許可方永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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