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是否可以約定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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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是否可以約定權利歸屬

一、職務發明是否可以約定權利歸屬?

職務發明可以約定權利歸屬,根據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

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職務發明的類型有哪些?

(一)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三、申請發明專利需滿足哪些條件?

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由此可見,職務發明的相關權利歸屬也不一定必須要歸屬於單位,具體看單位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之間的約定,但這種情況僅限於發明人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了發明創造,如果是為了執行單位的任務,這種發明的專利權歸屬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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