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賠償裁量的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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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賠償裁量的範圍是怎樣的

一、著作權侵權賠償裁量的範圍是怎樣的

1、直接損失,即指:

1) 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

2) 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3) 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2、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範圍。著作權的間接損失是由於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著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

3、精神損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 在侵權人侵犯著作權人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情節嚴重情形下,判令侵權人向著作權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著作權包含的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是作品完成之後就會自動生產的,並且在沒有經過作品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就算是侵權行為。情節不嚴重的情況下一般只要停止侵權就可以或者是按照實際的損失進行經濟賠償,但是已經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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