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權的授權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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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明專利權的授權條件是什麼?

發明專利權的授權條件是什麼?

1、新穎性

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儘管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公開,但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專利申請的,仍然具有新穎性。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2、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解決了人們渴望解決但一直沒有解決的技術難題;申請專利的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申請專利的發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申請專利的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一項發明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前提是該項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

3、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即不造成環境污染以及能源或者資源的嚴重浪費,不會損害人體健康。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缺乏技術手段,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違背自然規律,或利用獨一無二自然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方案,則不具有實用性。

我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為新穎性和美觀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與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與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美觀性是指外觀設計用在產品上時能使人產生一種美感,增加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

二、專利權的保護期限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實用新型專利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權的終止可以根據終止的原因進行劃分:

(一)期限屆滿: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維持十年,並依法終止;

(二)不支付的終止:專利權人未按照規定支付或者支付全部年費和滯納金的,專利權自前年期滿之日起終止。

社會的發展以及人類人民的進步,實際上都跟這些發明專利有着非常密切的關係,就像是我們現在所使用的這些電子產品,還有一切有利於我們生活的發明物,這都是專業權人憑藉自己的智慧發明出來的,所以法律保護專利權就是為了推動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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