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署名權歸屬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一、合作作品署名權歸屬誰?

合作作品署名權歸屬誰?

合作作品署名權歸屬所有的合作人員。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體著作權與單立著作權的問題。整體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對該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權人按照各自創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應得的權利份額,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即按份共有。著作權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全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但在轉讓時,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共同共有著作權,即共有的著作權人不劃分各自對著作權所佔有得份額,共同對合作作品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著作權人在分割財產權力時,一般是平均分配。

二、在下列情況下的職務作品,除署名權外,其他著作權由單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3)由作者與其所在單位以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上述情況下的職務作品,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

法律這樣規定,是因為在實踐中,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的創作僅靠一兩個人的努力是很難完成的,需要由單位提供物質技術條件,而創作出的作品的有關責任,也需要由單位向社會負責,例如某公司研製的程序軟件在運行上存在缺陷,該缺陷的責任由該公司承擔,而非直接設計者承擔。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兩個或者説兩個以上的人員,他們共同的創造一個作品,從而使一個精彩絕倫的作品面世,當然這樣的優秀的作品,他的所有的權利都是屬於共同擁有的,比如説着作權當中包括的可以署名轉讓的權利都必須要兩個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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