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晚育丈夫是否應享受護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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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晚育丈夫是否應享受護理假

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職工劉某的妻子生育,劉某在家休假7天護理,但單位卻以其休事假為由扣發其工資。近日,劉某討回了被扣的工資。

2009年7月2日,劉某應聘到山東某路橋公司從事電工工作,平均工資為1931元。2011年4月5日,劉某因其妻生孩子在家休假7天,路橋公司扣發其工資538.38元。2011年6月20日,劉某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路橋公司支付陪產假工資。仲裁委審理後,裁決支持了劉某的申訴請求,路橋公司不服,向歷城區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0條規定: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劉某的妻子符合晚育條件,劉某應享受護理假,路橋公司扣發其工資不當,故劉某要求路橋公司支付陪產假工資538.38元的申訴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路橋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劉某陪產假工資53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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