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過户費個人所得税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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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過户費個人所得税由誰承擔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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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二手房過户費個人所得税由誰承擔

 1、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的相關費用均由買方承擔”,對於買方而言,營業税、個人所得税等需要出賣方承擔的費用,可能也會被認為被約定所變更,而一概由買方承擔。故,與税費負擔相關的如出賣方家庭成員名下住房情況、標的房屋是否為普通住宅、是不是保障性政策房、自用年限是否滿5年、是否有本地户口、標的房屋原始購買發票是否保留等基本情況,買受人都應事先核實清楚。

  2、“居住使用年限”不等於“辦理產權證年限”。二手房交易過户,可能影響税費負擔比例的是後者而非前者,故簽約時要對出賣方的承諾予以充分注意。

  3、過户手續辦理中的税費負擔應有明確約定。如無約定,實踐中傾向於由雙方各自承擔應承擔的費用。如在合同中約定“買方拿到產權證後再交付餘款”,則會認為是辦證費用由賣方承擔的約定;但税費約定不明時,買方先行墊付的,法院可能會以該約定不明的款項屬另一法律關係而不予與房款抵扣,直接判決買方支付房款。

  4、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個税可能出現時“賣方將定金退還買方,雙方免責”的負擔原則,賣方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時,應對税費產生負舉證責任,同時該條款會被認為係為買方利益而設定,應由買方選擇是否解除合同,賣方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

  5、即便對於繳納税費義務負擔主體有明確約定,但最終持有繳費憑證人與實際繳費主體不一致,或第三方墊付但不能明確被墊付主體,或當事人雙方對該被墊付的結果有不同解釋的情況下,最好通過在合同中預先明確,或者對房屋總價款的構成作出限定性説明,以免第三方向其中一方追償時,仍面臨誰負擔的困惑。

  6、爭議條款:“此次交易成交價為賣方淨得價,買賣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買方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該約定並未明確“相關費用”包括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各自應繳納的税款,且與合同約定的“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税費及相關費用由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對照,法院可能認為,賣方的“淨得價”仍需依法繳税。

  7、購買部分房產,辦理過户時,存在分户辦理權屬證的情況,在約定過户費由買方負擔的情況下,所有分户辦證費用是否包含在內,應在合同中預先明確約定,以免事後生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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