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用地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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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是從工程用地基礎上開始的,現實中存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就工程用地產生糾紛。那麼工程用地糾紛一旦發生,雙方當事人應該如何解決?雙方應該採取什麼方式來防止出現糾紛?本站小編根據相關資料,通過下文來告訴大家這些問題的答案。

工程用地糾紛怎麼處理?

一、工程用地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1、當事人協商解決。發生工程用地糾紛後,當事人之間應本着協商一致、化解矛盾的原則,首先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只有協商不成了,才由政府處理。政府處理時要注意:單位之間的爭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也就説,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可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處理此類爭議的最後法律救濟渠道,也是法治社會的體現。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序,即出現此類糾紛,當事人之間不能只較量兩三個回合,就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要先由相應級的政府處理才行。

三、如何有效防範工程用地糾紛?

依據《物權法》,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權利人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但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的合同。

依據《物權法》第137條的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劃撥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可以採用拍賣、招標或協議等方式,但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竟價的方式出讓、採取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積;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將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方式都統稱為“轉讓”,而《物權法》則將“轉讓”與互換、出資、贈與等並列,單指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通過上文不難發現,當工程用地糾紛發生後,雙方可以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土地管理部門調解,最後實在不行的辦法就是通過民事訴訟了,讓法院來進行裁決。雙方應該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對工程用地相關事項進行明文規定,這樣,有了具體條款,發生糾紛的概率也就會大大降低,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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