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有第三方責任人的情況下可以申報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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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有第三方責任人的情況下可以申報工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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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外第三方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來撤銷當事人之間的合同



  (一)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之效力應維繫在當事人之間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對於該原理我們應如何理解,是嚴格限定在當事人之間,還是應留有餘地允許在特定的情況下由合同之外第三方來啟動撤銷程序。回答是肯定的,應當有必須有。依據《合同法》七十三條、七十四條、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人就其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百一十三條: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以上規定都是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因此合同總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應允許合同之外第三方申請法院撤銷,否則在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惡意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而合同之外第三方又不能啟動撤銷程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時,法律將承現尷尬局面,也不符合公平、正義之原理。


  (二)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中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而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要素中又要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在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時其之間的行為應屬無效,自然也就談不上合同之效力。當事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權也就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礎應恢復到物之原有狀態。此時合同之外第三方可向法院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從而取得物之所有權。


  上面為大家簡單的分析了一下第三方對合同撤銷權這方面的法律知識。第三方有沒有對合同的撤銷權,要看這個合同損沒損害第三方的利益。若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有可能對簽訂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有所影響可能使得第三方承受不應承受的損失等,第三方就可以有合同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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