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華田工貿有限公司與內蒙古恆偉建築有限責任公司、呼和浩特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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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內蒙古華田工貿有限公司。

內蒙古華田工貿有限公司與內蒙古恆偉建築有限責任公司、呼和浩特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吳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唐XX,X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X,X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內蒙古恆偉建築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董XX,內蒙古蒙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鋭,男,住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金橋開XX。

原審被告:呼和浩特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賈XX,內蒙古揚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內蒙古華田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田XX)因與被上訴人內蒙古恆偉建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原審被告呼和浩特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2民初29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華田XX的法定代表人吳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唐XX,被上訴人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董XX,原審被告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賈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田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中關於利息計算時間起點的認定,依法改判;2、支持華田XX關於違約金147600元的訴訟請求;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XX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在計付華田XX提出的工程價款利息的起算時間點認定上存在問題,應予糾正。根據華田XX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提交的《斷橋鋁窗工程維修單》證實華田XX承包的工程已經於2015年6月11日維修完畢,並經XX公司驗收,至此,工程已經施工完畢、驗收合格並交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利息起算點為交付之日,即2015年6月11日。在工程交付完畢後,華田XX於2015年7月25日向XX公司提供了工程量以及應付工程款的結算書,XX公司的工長、質檢員以及主管領導均在該結算書上簽字確認,退一步講,關於利息的計算時間起點,即使不按照工程交付之日起算,根據上述規定,也應按照華田XX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即2015年7月25日起算。對於工程已經施工完成、驗收交付以及結算完畢等事實,2016年3月21日,XX公司出具的《證明》也能夠充分證實。二、華田XX關於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按照雙方簽訂的《斷橋鋁合金門窗製作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XX公司應付華田XX違約金147600元,華田XX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合同義務,XX公司卻遲延付款,已經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一違約責任與欠付工程款所應支付的利息並不衝突,請求二審法院支持華田XX的該項請求。

XX公司辯稱,華田XX的上訴請求不認可,本案與XX公司實際上沒有任何關係,本案的發包方也就是XX公司實際上是門窗合同的履行主體,因為印章是XX公司自己私下刻制的,XX公司對於門窗合同不知情,也從來沒有履行過。在一審的時候,XX公司説自己要全部承擔下來,但開庭之後就不是這樣了,因此這個事情和XX公司沒有任何關係,馬XX是XX公司的員工,也就是説這個事從履行主體、付款來看,XX公司都不知情。

XX公司辯稱,堅持一審的答辯意見,金麗園住宅項目的整體項目開發企業是XX公司,施工承包企業是XX公司,XX公司與華田XX不存在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關係,華田XX將XX公司列為被告屬於主體設置錯誤;XX公司未經XX公司同意擅自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給華田XX,對此XX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根據華田XX陳述,簽訂合同的主體是華田XX與XX公司,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華田XX無權向合同以外的其他主體主張權利;金麗園住宅項目建設工程目前尚未竣工驗收,XX公司不針對單項施工與XX公司結算工程款,XX公司對XX公司須待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後,雙方結算後才能確認工程款支付情況。綜上,請求法院駁回華田XX對XX公司的起訴。

華田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XX公司給付華田XX工程款XXX元;二、判令XX公司給付華田XX違約金147600元;三、判令XX公司給付華田XX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工程實際交付之日至工程款全部給付完畢之日);四、判令XX公司對上述工程款、違約金、利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五、本案訴訟費用由XX公司、XX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6月12日,華田XX與XX公司簽訂了金麗園小區1號樓《斷橋鋁合金門窗製作安XX,將該項目的斷橋鋁合金門窗製作安裝工程分包給華田XX,雙方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係,合同約定了工程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2015年6月11日,華田XX與XX公司簽訂了斷橋鋁窗工程維修單,華田XX工程已經施工完成,並根據XX公司的要求進行了修補工作,已經完成。2015年7月25日,華田XX與XX公司簽訂《工程任務量結算書》,尚未支付給華田XX的工程款數額為XXX元。2016年3月21日,XX公司開出《關於金麗園小區項目的證明》中證實,XX公司尚未支付華田XX工程款為XXX元。另查明,華田XX主項資質等級是金屬門窗工程專業承包貳級,此次與XX公司簽訂的《斷橋鋁合金門窗製作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中對金麗園小區1號樓的斷橋鋁合金門窗製作安裝在其資質等級相應的承包工程範圍內。一審法院認為,華田XX與XX公司簽訂的《斷橋鋁合金門窗製作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籤訂的,並且華田XX有相應的資質,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屬於有效的合同,華田XX履行合同後,XX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約定,XX公司應當支付華田XX工程款XXX元,對華田XX訴請的工程款利息,因雙方沒有約定,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華田XX提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工程未交付,也未結算,利息從2016年6月12日,華田XX起訴之日計算。XX公司未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分包給華田XX,而且XX公司開發的整體工程項目並未竣工,也未進行工程驗收,故對華田XX要求XX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內蒙古恆偉建築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內蒙古華田工貿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6年6月12日計算直至工程款給付完畢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內蒙古華田工貿有限公司對被告呼和浩特市XX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本院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就涉案工程已於2015年7月25日通過簽署《工程量任務結算書》的方式進行了結算,確認工程款為XXX元。發包人XX公司於2016年3月21日出具的《關於金麗園小區項目的證明》中對於華田XX進場施工、按期施工完畢、雙方進行結算等事實再次予以明確。故本院對涉案工程已經按期施工完畢、雙方當事人於2015年7月25日對工程款進行結算的事實予以確認。結合合同約定的工期(2011年6月12日-2011年9月30日)以及《工程量任務結算書》上簽字的工長、質檢員另行於2015年6月11日簽字確認的《斷橋鋁窗工程維修單》中載明的”已修補完畢”的內容,應視為涉案工程已於2015年6月11日通過竣工驗收,XX公司應於雙方當事人竣工驗收後,結算完畢工程款之日,即2015年7月25日向華田XX支付工程款XXX元,逾期未支付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支付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故本案中,利息的起算時間應認定為2015年7月25日。一審法院對於利息的起算時間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因利息本身亦屬於違約責任的表現形式之一,且上述利息已對華田XX實際損失進行了補償,故華田XX另行要求XX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屬於重複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本院對華田XX的上訴請求中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2民初297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內蒙古華田工貿有限公司對被告呼和浩特市XX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變更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16)內0102民初297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內蒙古恆偉建築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內蒙古華田工貿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6年6月12日計算直至工程款給付完畢之日止”為”被告內蒙古恆偉建築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內蒙古華田工貿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5年7月25日計算直至工程款給付完畢之日止”。

二審案件受理費18906元,由上訴人內蒙古華田工貿有限公司負擔3252元,由被上訴人內蒙古恆偉建築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358元,剩餘14296元,退還上訴人內蒙古華田工貿有限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鐵剛

審 判 員  蘇 毅

代理審判員  韓東妹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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