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侵權責任舉證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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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施工侵權責任舉證由誰來承擔?
施工安全事故侵權責任一般由施工單位或施工者來承擔,具體由誰來擔責,主要是判斷施工單位是否盡到了法定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構成的要件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有致害行為。致害行為又稱加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2、存在加害事實。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
3、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道路施工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權益,那麼就需要承擔起侵權的責任,但在舉證時雙方都可以提供證據,一般主要的舉證人是施工單位,確定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