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累犯立功的可假釋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刑法中累犯立功的可假釋嗎?

一、刑法中累犯立功的可假釋嗎?

不可以,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刑法》第八十一條 【假釋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二、假釋的適用程序是怎樣的?

(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2)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假釋,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並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後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假釋只能適用於已經執行一半刑期的犯罪分子,與其不同的是緩刑,緩刑則只能適用於法院所判的刑期還未開始執行,但是二者有其相同之處,即無論假釋還是緩刑,只要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是發現其曾經所犯的漏罪的,都應當撤銷,並重新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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