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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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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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公證樣本

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繫電話等

乙方(女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繫電話等

甲乙(夫妻)雙方經過平等協商,特對雙方各自財產歸屬做出約定,並進行公證:

第一條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前及婚後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後)財產: (財產清單)。

(2)女方婚前(後)財產: (財產清單)。

第二條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

第三條雙方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

第四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債務人有讓債權人知道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如債務人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法院判定本協議另一方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該債權轉給償還方。

第五條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為該方自己所有。

第六條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第七條本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以備不時之需。實踐中,公證機構還會根據每對夫妻公證的具體財產的不同給予不同的公證書書寫格式。所以大家不要對夫妻財產公證產生牴觸心裏,也不要認為這是對婚姻不認可的表現。這只是更多具有憂患意識的人對自己留的一條退路而已,應該得到大家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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