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 - 繼承順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7W
放棄繼承權 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放棄繼承權 繼承順序該是怎樣的呢?

繼承問題,首先看有沒有有效的遺囑,如果存在有效遺囑,那麼按遺囑辦。
如果沒有遺囑,那麼就進入法定繼承。死者的子女、配偶和父母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包括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同一順位繼承人平分遺產,但只有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或者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放棄的情況下,才能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但法律上有特殊的代位繼承製度,也就是説如果一個被繼承人的子女死在被繼承人之前,那麼該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替他以第一順位繼承遺產,也就是可以繼承這個先死去的被繼承人子女本來應該繼承的份額。打個比方,如果父親先去世,然後爺爺去世了,那麼孫子、孫女可以代父親繼承爺爺的遺產,繼承的範圍是父親本來應該繼承的份額。
不過,代位繼承僅適用於法定繼承。在有遺囑的情況下,遺囑優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