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抗訴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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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抗訴調解書
檢察機關抗訴再審

我國,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認為符合法定抗訴條件,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目前世界上其他國家很少有讓檢查機關參與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民事訴訟,因此,檢查機關抗訴再審制度是我國的一項特色。在新的民事訴訟法中,涉及檢察機關抗訴的條文共有6條,因此檢查機關提起抗訴再審的主要特點是:


1、抗訴事由法定,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所列的一項或多項事由;


2、抗訴機關法定,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的,最高檢察院對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訴;


3、抗訴對象法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


4、抗訴前置程序法定,即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出現後,檢察機關才能抗訴,即遵守“法院糾錯現行,檢察抗訴斷後”的再審順位啟動模式;


5、審查期限法定,即應當在3個月內做出抗訴或不予抗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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