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該怎樣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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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該怎樣公證
承包合同該怎樣公證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根據國家規劃的要求和經濟條件簽訂的以工程建設為內容的經濟協議的總稱。其中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物資供應合同;設備訂貨合同;材料訂貨合同;地方供應的物資和預製構配件加工訂貨合同等。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申辦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1,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法人資格證明,如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還要提交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件等;
2,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規模、投資計劃的有關批准文件;
3,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明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
4,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工程設計圖紙及工程預算等有關資料;
5,城建部門的施工許可證和承包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6,以招投標形式確立承包方的應提交招投標文件及中標決議;
7,合同文本;
8,辦理分包合同公證,須提交總承包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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