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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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權
夫妻共同財產權的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婚後的房產證是其中一個人名字,是共同財產,轉讓共同財產要經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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