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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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有哪些
法律對道路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有哪些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道路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要及時調整。

首先,道路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為從根本上緩解我國道路尤其是城市道路交通出現的擁堵情況,解決交通安全暢通問題,在道路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時,就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完善道路網,以滿足交通需求。各地方應當根據本地不同的社會經濟條件、自然條件和建設條件,進行不同的道路規劃。同時,還應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道路交通規劃,改善現有道路網的交通組織與控制,積極疏導交通流,以保障安全與暢通。對於如何進行道路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我國的公路法和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其次,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也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道路配套設施一般設置在道路上或道路兩旁,用於幫助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正確使用道路,以保證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道路配套設施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配套設施,主要包括交通指揮信號系統,交通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交通通訊系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交通隔離物,交通護欄,導向柱、路面緩衝設施、輔助管線、人行過街設施以及交通指揮崗台、交通崗亭等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關的輔助設施。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公路法和城市道路技術規範有計劃地進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

對於道路配套設施規劃和設計,出現不合理時,應當及時予以調整。道路配套設施的合理設計能夠提高車輛和道路的使用效率,因此,應當根據實際交通需求,充分利用當代先進的科技手段和方法,運用電子、通信、計算機以及自動化控制等高新技術來規劃和建設道路的配套設施,以提高交通的機動性和安全性,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道路系統的交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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