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合同糾紛的審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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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合同糾紛的審理問題
醫療合同糾紛索賠的要求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錯或者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事故而引起對受侵害人的賠償糾紛。 在此類糾紛中,對醫療機構追究的是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患方當事人選擇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訴由,依照《證據規定》第四(八)條的規定,應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分配舉證責任。該舉證責任倒置,是指結果意義上的責任倒置。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不能轉移。但其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仍然應當圍繞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與確信程度而在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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