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技術鑑定責任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車輛技術鑑定責任認定
車輛技術鑑定的委託與受理

鑑定機構的選擇可以先有當事一方或雙方向委託部門推薦,當雙方對選擇的鑑定機構有分歧時,委託機構可以自行決定選擇鑑定機構或採取抽籤的形式決定。接受委託的機構必須是具備汽車技術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


鑑定委託書的格式內容可以根據案情而定,一般應包括鑑定機構的名稱、簡要案情敍述、鑑定委託事項、鑑定委託事項的用途、鑑定要求、提供鑑定材料情況、聯繫人、聯繫電話、委託單位和日期、委託單位詳細地址、郵編等項內容。


鑑定部門要分析案情,根據提供的材料和實物,結合本鑑定機構的技術能力和技術條件,以及司法部門批准的鑑定執業範圍,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意接受後要與委託方簽訂委託鑑定協議書,以明確鑑定方及委託方的權利、義務及協議事項。


(一)提供鑑定材料


委託方有責任提供鑑定材料或協助提供鑑定材料,並做好交接記錄,鑑定材料一般包括:


1、提供鑑定資料:


(1)案情詳細介紹 有關部門的詢問筆錄複印件或當事人的書面敍述。


(2)行車證或保險單複印件。


(3)必要時提供維修車輛的使用、維修説明書。


(4)必要時提供維修作業清單。


(5)提供有關照片、監控錄像、發票等。


2、提供檢材 : 整車、總成、或零部件。


3、其它一切有關的資料或檢材等。


因為鑑定材料的提供,對鑑定機構確定鑑定檢驗方法、檢驗重點方向和鑑定方案起着決定的作用,因此,提供鑑定材料是十分必要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據的送鑑材料應當是真實、合法、完整的,因提供的鑑定材料及實物不真實而影響鑑定意見的,由委託方或當事人負責。對於提供虛假鑑定材料及實物觸犯法律的,司法部門有權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


鑑定中也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車輛製造廠家,對當事人一方的要求拒不理採,不但不予認真對待,而且不提供任何技術資料來證明自己的產品合格,報以僥倖逃避心理,鑑定機構只能認定製造廠根本沒有正常的技術資料、生產工藝和生產批准文書,因此,當事人各方都應積極配合。實物檢材有的是檢驗後還可以再作檢驗,有的不可恢復,檢材一般有鑑定機構保存一定的時間後自行處理。


(二)現場勘驗


現場勘驗即對事發現場和實物進行勘查。實物即汽車整車、總成或零部件。汽車技術鑑定機構所進行的勘驗,就是對汽車整體或組成部分做深入細緻的測量、觀察和檢驗,並進行詳細記錄,以便為下一步的分析判斷作準備,所謂的“真憑實據”就是來源於對現場的勘驗。採集的內容大部分可以成為有用的鑑定材料,對鑑定意見的確定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勘驗時要通知委託方及當事雙方到場並簽字,通知不到場的現場勘驗可以照常進行,提取實物時要作提取記錄並有委託方和當事雙方簽字。


1、現場勘驗的及時性。


要像公安交警 “交通事故報案”那樣及時地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第一事發現場,並做好記錄。因為這時的情況是最真實可信,最能反映車輛的真實狀況,因此,當事人應保護好事故的第一現場,技術鑑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改變現場或提取物件,當事一方(包括製造廠、4S店人員、其他技術人員等)不得擅自勘查現場,出具代表一方觀點的不具司法效力的所謂的鑑定意見。


2、勘驗具有針對性


勘驗是建立在對當事人提供的信息基礎上進行的,不是盲目的和不着邊際地全部檢驗一遍,即帶着問題去勘驗。


3、勘驗的記錄方式


勘驗要注重數據和錄像、拍照。 數據是最能説明問題的,勘驗要藉助汽車檢測儀器設備、攝影照相器材等手段,如排放、制動、定位等要用專用的設備,有了數據就可以對照標準進行分析判斷合格與否,還可以通過拍照保留現場的狀況,對車損鑑定顯得尤為重要。對涉及汽車質量狀況和技術狀況的鑑定,數據尤為重要。


4、勘驗現場的實時記錄


單憑人當時的記憶而不做記錄將帶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等到想到落實某一問題,可是現場狀況已變了,無從落實。粗枝大葉的瞧上兩眼,坐到辦公室裏靠“拍腦袋”去回憶,是不切實際的,也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三)分析論證


通過對現場及實物的勘驗,得來了一些數據和信息,緊接着就是分析判斷,這是一鑑定人或勘查人員工作的重要一環。要求鑑定人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及邏輯思維能力,如採用排除法、類比法、正反推論法等等。


排除法-——在一些汽車着火事故案中較為常用。即對可能引起着火的原因逐一排除,最後找到事故的真正原因。


類比法——如遇到汽車碰撞或着火事故時,事故車往往是面目全非,要想分清各處的組成部件已是難以查清,甚至會出現認識或判斷上的錯誤,那就可以在勘查前或勘查後找到相同廠牌型號的同類車,仔細查找各個組成系統的佈置。


正反推論法——當事方或汽車專業人員,往往提出自己的觀點,鑑定人既要聽取不同的意見,又要從觀點成立和不成立兩個方面進行推論,不可帶着即成的意見去找其成立的條件。


朔源分析法——如在勘查着火後車輛時,根據車輛不同部位的燒損程度,逐漸找到燒損最嚴重的部位,再對燒損最嚴重的部位進行深入仔細地勘查、檢驗和研究,最終找到起火原因的一種方法。


檢驗數據分析法——通過檢驗數據,對照有關車輛技術鑑定的依據分析判斷並得出鑑定意見的方法,也是最有説服力的一種方法。


(四)作出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的形成是以勘驗的事實為依據,符合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因此民訟法規定鑑定報告書要有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的簽字和蓋章,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兩名以上的鑑定人。鑑定人及鑑定機構要對做出的鑑定意見負有法定的責任。汽車技術鑑定要以對鑑定材料的勘驗為第一依據,並依據國家、行業標準、規定、廠方資料及汽車的科學機理等作出鑑定意見,鑑定意見要經得起推敲和檢驗。


民事訴訟法還規定:“鑑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鑑定人通過對鑑定對象的化驗、檢查、研究分析應得出明確的鑑定意見。”由此説明鑑定意見不能是含糊其詞模稜兩可,不可迴避矛盾,意見要直指根源和要害,以便於找到責任者,法院或調解部門、保險公司等根據鑑定意見具有明顯的可操作性,即可以做出明確的處理,這就要求鑑定人不能感情用事懼怕當事人的糾纏和無理取鬧,不能做人情鑑定意見和行政干預的鑑定意見。


(五)鑑定書的製作和發送


鑑定書應當由具備相關執業資格的鑑定人製作,鑑定書的製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鑑定程序,司法鑑定書應當按照統一規範的格式要求製作,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符號和文字。


鑑定書的製作是在鑑定人勘驗討論的基礎上製作。一般程序:鑑定人勘驗——擬稿人撰寫鑑定意見書初稿——第一鑑定人審核簽字——第二鑑定人修改審核簽字——授權審核人修改審核簽字——打印最終稿——技術負責人審閲簽字——鑑定機構蓋章——簽發交於委託方。


鑑定書應基本概念清楚,使用本行業通用的規範性專業術語,鑑定意見還應符合法律用語的規範要求,便於非專業人員正確理解鑑定意見。文字要簡練,用詞要準確,語句要通順,描述確切無誤,鑑定意見清晰明確,不使用有歧義的字、詞、句和模糊語言。還要用專業名詞、專業術語準確表達,書面的文字性表述,不要用口頭俗語表述,如在口頭常説的“剎車”“剎車鍋子”一詞,在書面表述中要用“制動”“制動鼓”這樣的專業用詞,可以附有必要的附件,還應符合製作司法鑑定書的其它規定。


鑑定機構在與委託人簽訂協議書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特殊情況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意見書可以向委託方在委託書中寫明的地址郵遞,也可以由委託方自行領取,鑑定機構保存郵遞迴執或領取人簽字記錄。


(六)異議與重新鑑定


收到鑑定意見書後,要仔細閲讀鑑定意見書的注意事項,若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並寫出書面異議書交於委託方,鑑定機構要在收到委託方轉交的異議書後,針對所提出的異議問題,及時作出書面答覆函,當事人確有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認為鑑定意見不符合實際與真實性確有出入的,有提出申請重新鑑定的權利。


技術鑑定的程序是開展汽車技術鑑定工作必須遵守的工作規程,即使鑑定意見無懈可擊正確無誤,只要鑑定程序錯誤,就是一種違規鑑定行為,不可不察。


車輛的鑑定需要雙方協商處理,若無法聯繫到另外一方,可尋求交警的幫助。對車輛鑑定有異議的,可以舉證申請重新鑑定。而事故的重新鑑定一般不會進行,可向法院另行提起其他訴訟。有法律疑問可以諮詢律師365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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