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有效期和投標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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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有效期和投標截止日期

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經營項目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湧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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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有效期和投標截止日期

投標有效期是從投標截止時間開始算起多少天,一般招標文件有所規定,不能少於多少日曆天。比如規定投標有效期為60天,則投標人在投標函中響應的投標有效期應不少於60天,可以比60天多,不可以少於60天。這個60天是從開標時間(也就是上述投標截止時間)算起的。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此投標有效期的作用在於保證您的投標實質性響應(投標報價及商務技術承諾等)從投標截止到中標再到合同簽訂完畢,始終保持有效,不因原材料浮動、市場環境、政策性因素等任何原因發生改變,您無權在投標有效期內修改投標(否則會被罰沒收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和中標人也不能簽訂背離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合同。

投標截止日期是您提交投標文件的最晩時間,此投標截止時間後提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再接收。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招標人從發出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時間不少於20日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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