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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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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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時間,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的計算方法?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納税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税額繳納土地使用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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