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被害人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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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被害人民事起訴狀
合同詐騙罪被害人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該規定的重大突破體現在:


1、該規定第一次通過司法解釋對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範圍及受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權作了統一的規定。


2、以前下發的覆函性司法解釋,對處理相關案件產生的實際影響依據法律的確定性原則予以規範。


3、解決了1990年二個相互矛盾的覆函衝突問題。


4、確立了財產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訴權,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挽回其物質損失的前提下,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則,避免財產犯罪人以外的共同侵權人逃避民事責任。


共同侵權人的行為雖未構成犯罪,但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將他們作為共同侵權人起訴,就使他們能夠承擔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受到應當受到的民事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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