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 - 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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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該怎麼辦
離婚,該怎麼辦
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在《民法典》“離婚冷靜期”的設定下,2021年1月1日之後,夫妻雙方想要去民政局協議離婚,最起碼要經過以下幾道程序:
1.帶着《離婚協議》,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申請離婚登記;
2.經過三十日期限,夫妻雙方均不得撤回申請(注意,是可以單方去民政局撤回申請的,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
3.在第30天后的一個月內,夫妻雙方一起去民政局領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2、3中的撤回,則意味着下一次申請必須重新再走一遍1、2、3三步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所以説,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程序。如果雙方決定進行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那麼就不需要受離婚冷靜期限制。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第一部分需要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明訴訟請求,如請求離婚、小孩撫養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第三部分需要寫明離婚的事實和理由;
(2)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3)結婚證原件,遺失的可以委託律師複印《結婚申請登記表》,並要求民政部門加蓋印章;
(4)小孩出生證或户口本;
(5)相關財產證明,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
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內容因人而異,需針對具體個案進行起草和完善。
起訴離婚,需要向法庭提交你們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下去的證據,同時如果對方有重大過錯的,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規定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並判決離婚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司法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起訴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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