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檢察院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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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院的職權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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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職權有哪些




    1、偵查權



    偵查權是指檢察機關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瀆職侵權犯罪有法定的偵查權力。



    2、監督權



    監督權是指檢察機關監督法官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是否合法;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監督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活動是否合法;監督受國家專政的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刑事變更的條件;



    3、審訴權



    審查起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一切刑事犯罪案件的事實、證據、偵查程序進行審查;對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訴。



    4、抗訴權



    抗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發現違法的,依法提起抗訴。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是我國司法體系中重要的構成部分。其主要職能是做出批捕決定及對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應該按照法定的程序及原則參與刑事案件,更好的發揮其職能。經過審查,確定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請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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