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公證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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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公證辦法規定
繼承法規定公證後的遺囑能改嗎

(一)可以,基於維護公證的公信力的考慮,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遺囑不能用其他遺囑加以撤銷、變更。如果要變更、撤銷經過公證的遺囑,必須再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方可。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和,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 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可見,雖然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但遺囑人也可以進行修改或者撤銷,不過應按法定的規則進行。


(二)依據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採取下列3種形式變更或撤銷遺囑:


1、帶上原來經公證的遺囑原件,到公證部門申請撤銷;


2、重新再立一份遺囑,將財產重新進行分配處置,並進行公證;


3、依據高法《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處分屬於你自己的財產,重新由他人保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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