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迴避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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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迴避的事由
刑事訴訟迴避的事由
一、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需要回避的事由有: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二、刑事迴避,是指與案件有法定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關係的人員及機構,不得參與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

三、刑事迴避的意義如下:

1、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2、確保當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受到公正的對待3、確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實施過程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普遍尊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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