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管轄能怎麼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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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管轄能怎麼確定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管轄能怎麼確定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管轄為: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審判。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涉案人員是黨政機關公職人員的,由人民檢察院直接負責立案偵查;如果重大安全事故罪涉案人員不是黨政機關公職人員的,由公安局刑偵大隊負責立案偵查。偵查結束後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捕。
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2、客觀方面。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佈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根據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3、主觀要件。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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