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的保證期間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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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的保證期間怎麼認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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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如何適用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上述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上述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都是由當事人協商之後確定的,但現實中可能出現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此時按照法律的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6個月。當然,在不同的情況下,保證期間的具體期限可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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