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司法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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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司法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傷殘司法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傷殘司法鑑定的程序如下:
1、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並提交相關鑑定材料;
2、審查: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
3、受理: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4、初次鑑定;
5、補充鑑定;
6、重新鑑定;
7、複核鑑定;
8、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第十三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十八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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