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履行實繳出資義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股東未履行實繳出資義務
股東未履行實繳出資義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增資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解答如下: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表決權,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分取紅利的權利,4.剩餘財產分配權,5.查閲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6.增資優先認購權,7.轉讓出資權,8.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權,9.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利。

其中,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查閲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等身份性質的權利主要依據股東資格取得和享有,與實際出資無關。

但是與股東投資行為相關的表決權、分紅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增資優先認購權直接涉及公司的財產權,需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

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雖然名義上取得了股東資格,但由於其沒有實施真實的投資行為,不僅沒有使公司以其資本進行經營產生利潤,也沒有以其投資承擔公司經營風險。

因此,基於公平原則,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不能享有上述按出資比例確定的各項股東權利。

在沒有補足應繳出資款之前,應當對其相應的股東表決權、分紅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增資優先認購權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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