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所得税預繳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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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所得税預繳清算
房地產企業所得税預繳清算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計算公式: (未完工的收入15利潤總額)25。企業所得税採取季度(月)預繳,年度彙算清繳的方法繳納。 但房地產企業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税,一直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税時應以會計利潤額加上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税。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直接按照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額乘以適用税率預繳企業所得税。 《房產税暫行條例》 第一條 房產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第三條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税的税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税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税。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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