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時限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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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時限60天
申訴時限及答覆
申訴的期限一般是兩年。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0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應當這樣理解: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訴,但是如果沒有提出申訴,而執行完畢兩年後,認為刑法的判決有問題,在刑罰執行完兩年後申訴的,人民法院也是應當受理的。 滿意請採納,並請給予評價。 需要律師辯,可以聯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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