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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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待遇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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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




    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査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經延長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階段被告人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査的,補充偵査不得超過一個月。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上述三類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延長一個月。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辦案期限內辦結,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不計入法定辦案期限。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對其羈押的時間應按規定折抵刑期。.參見“期間”。



    在我國相關的相關案件審理時,需要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羈押。相關的羈押期限如符合相關的規定時,應該重新計算相關的羈押期限。羈押期限時應該重新計算,對這類人員的羈押進行計算,符合我國的法律要求進行相應的審理,辦理這類相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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