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婦女賣淫可以爭取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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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婦女賣淫可以爭取監外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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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婦女賣淫量刑標準是什麼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如何量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引誘、容留、介紹1人賣淫1次,為拘役六個月或者管制刑;引誘、容留、介紹1人賣淫2次,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引誘、容留、介紹2人賣淫各1次,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三)引誘、容留、介紹3人賣淫各1次,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四)引誘、容留、介紹4人賣淫各1次,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引誘、容留、介紹5人賣淫各1次,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輕處、重處特別規定】



    賣淫嫖娼活動未得逞,輕處40%。



    引誘、容留、介紹少女賣淫的,重處10%。



    引誘、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重處20%。



    按人數計算法定基準刑參照點與按次數計算法定基準刑參照點不一致的,按前一種方法計算。



    相關知識:



    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以上就是關於容留婦女賣淫量刑標準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只要是公民有意向或者默許賣淫者在自己管轄的範圍內進行賣淫活動的就相當於是縱容甚至可以説是與其合作的行為,所以在處罰量刑標準上就需要結合其容留的次數來計算拘留的時間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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