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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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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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含義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構成特徵

一、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機構的 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個人實行雙罰。

二、本罪主觀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對被他人騙取、丟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證,應根據具體情節具體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為人在出具票證時應以明知為特徵。因為保函和證明的效力是誰知曉的。

三、本罪為結果犯,以較大損失為成立要件。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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