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查封受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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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查封受償順序
股權查封受償順序
1、優先受償。可以優先受償的債權,包括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税費、工程建設款等。《執行規定(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2、普通債權。《執行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規定了普通債權分配的最基本原則: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同時,第八十九條規定:如果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進入破產程序後,依據《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列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繳税款;
③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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