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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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外遇
新婚姻法外遇離婚法律法規是怎麼樣的?
  通常意義上的出軌,導致感情破裂的,不影響夫妻財產分割,原則上仍然是一人一半。如果長期出軌與人通姦的,可以適當少分。   一、婚姻法規定的有過錯,只能是《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僅僅是出軌,而沒有上述的4種法定情形,儘管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但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還是無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二、《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範圍,太過狹窄,長期出軌通姦被排除在外。   現行《婚姻法》僅僅是列舉了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五種情形: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的,足以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長期通姦、吸毒、賭博等等,統統被《婚姻法》排除在外,比如長期出軌通姦,實際上與重婚、同居的本質區別在於後兩者是公開行為,而前者是隱祕行為,從危害程度來看,長期通姦重婚、同居並無較大的區別,也嚴重侵害了無過錯方的配偶權,如果因此而導致雙方夫妻關係破裂的,無過錯方理應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目前的法律是排除這種情形的,受害者權利就無法得到保護,這無疑助漲過錯方的囂張氣焰。這是現有《婚姻法》的一個漏洞,但現實就是如此啊。 不過,後來最高院《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第2款的規定,當配偶一方的人格權遭受對方非法侵害,並導致嚴重的精神後果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過錯方承擔包括交付相應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民事責任。 因此,新婚姻法外遇離婚法律法規,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如果一方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長期出軌與人通姦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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