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協議贍養費能否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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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協議贍養費能否更改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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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贍養費訴訟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綜上所述,圍繞贍養費引發糾紛的,通常在多子女的家庭發生。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當事人要準備好相關材料。贍養費糾紛立案材料包括訴訟狀、贍養關係證明、對方不履行義務的證明,如果是委託律師代理案件的,還應該準備好一份授權委託書。發起訴訟,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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