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基本原則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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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基本原則和內容
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內容
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我國是以《民法通則》的規定為基礎,在學理上概括為:1.守法原則,即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2.平等原則,即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3.自願原則,即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國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自由,一般不主動干預。4.公平原則,即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係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5.誠實信用原則,即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6.公序良俗原則,即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及一般善良風俗。7.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即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他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或社會經濟秩序時,則是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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