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時的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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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時的探望權
離婚探望權,關於孩子的探望權
探視權廣義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權利,婚姻法中規定的探視權具有特定的含義,是指基於血親或擬製血親關係的父母在婚姻關係解除後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沒有財產內容的一種探視、看望行為的權利。筆者對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2001年以來探視權案件進行分析,就存在的問題及如何完善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第一,探視權主動實現難。婚姻法僅籠統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對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未加以明確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實踐中,常常出現監護一方堅持不讓對方探視,或雙方對探視的方式、時間、地點和頻率等無法達成一致,探視權往往難以主動實現的情況。   第二,探視權糾紛審理難。實踐中,探視權糾紛案件的被告通常不積極到法院應訴,四處躲避甚至遠走他鄉,拒不簽收相關法律文件,從而造成法官無從得知子女現實的生活、學習等隋況,難以確定最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科學合理的探視方式,從而增加了處理此類糾紛的難度。   第三,探視權糾紛執行難。一是執行標的確定難。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執行內容是探視權及其行使方式,因執行標的具有抽象性,往往難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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