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約流轉承包經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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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約流轉承包經營政策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發包方是否同意轉讓要進行下列審查


①承包方尚不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


轉讓合同存在被強迫簽訂的情形;


③改變了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


④受讓方不具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


⑤轉讓承包地抵頂受讓方欠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是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法定事由,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無效。如無上述情形之一,發包方不同意轉讓或者拖延表態的,轉讓有效。)。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否則流轉無效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不能因徵地而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給予一定的合理的補償也是必須的,如果補償不合理不到位也會嚴重阻礙徵地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大家一定要嚴格執行補償標準,確保補償款順利到位,確保徵地工作按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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